关于签发多语种民事身份证明的维也纳公约(1976年)
1976年9月8日签署的《关于签发多语种民事身份证明的维也纳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旨在统一出生、结婚和死亡证明的格式。这种统一化旨在便利此类文件在缔约国之间使用,无需翻译或额外认证。1 该公约由国际民事身份委员会(ICCS)制定。2 此前1956年的公约要求提供七种语言的信息,使得流程更为复杂。1976年的维也纳公约简化了这一程序,将正面信息的强制性语言限制为两种,其余语言置于背面。2
这种标准化格式的需求源于公民国际流动性的增加以及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文件认证所涉及的复杂性。通过简化翻译和认证要求,该公约旨在优化这些关键文件在国际使用中的行政程序。1 多语种功能的直接纳入解决了国际文件交换中的语言障碍问题。传统的认证方法通常涉及获取经过认证的翻译,这可能耗费时间和金钱。维也纳公约采用多语种摘录的方法,通过将翻译直接纳入文件本身,从源头上解决了这一问题。1
维也纳公约(1976年)缔约国名单
1976年维也纳公约在获得五个国家批准后,于1983年7月30日生效。2 截至2024年,该公约有23个欧洲国家和佛得角作为缔约国。2 以下是该公约缔约国的名单:
- 奥地利
- 比利时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保加利亚
- 佛得角
- 克罗地亚
- 爱沙尼亚
- 法国
- 德国
- 意大利
- 立陶宛
- 卢森堡
- 摩尔多瓦
- 黑山
- 荷兰(欧洲领土)
- 北马其顿(作为南斯拉夫继承国)2
- 波兰
- 葡萄牙
- 罗马尼亚
- 塞尔维亚(作为南斯拉夫继承国)2
- 斯洛文尼亚
- 西班牙
- 瑞士
- 土耳其
参与国的地理分布以欧洲为主,加上佛得角,表明该标准化倡议具有区域性导向。2 国际民事身份委员会主要由欧洲国家组成,自然导致公约具有强烈的欧洲参与度。佛得角的加入可能表明覆盖范围更广,或存在特殊的历史或法律联系。该名单包含具有不同法律体系和语言的国家,这突显了公约在就标准化文件格式达成共识方面的成功,尽管各国行政实践存在差异。5 能够将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统一在同一公约框架下,表明此类标准化在民事身份文件领域具有实际效益和公认的必要性。
为清晰起见,下表列出了参与国及其签署和批准日期(如有相关信息):
| 国家 | 签署 | 批准 | 生效 |
| 奥地利 | 1976年9月8日 | 1981年3月12日 | 1983年7月30日 |
| 比利时 | 1976年9月8日 | 1997年6月2日 | 1997年7月2日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 | 1995年10月11日 | 1992年3月6日 |
| 保加利亚 | – | 2013年11月18日 | 2013年12月18日 |
| 佛得角 | – | 2015年9月17日 | 2015年10月17日 |
| 克罗地亚 | – | 1993年9月22日 | 1993年10月22日 |
| 爱沙尼亚 | – | 2011年11月24日 | 2011年12月24日 |
| 法国 | 1976年9月8日 | 1986年12月17日 | 1987年1月16日 |
| 德国 | – | 1997年6月18日 | 1997年7月18日 |
| 意大利 | 1976年9月8日 | 1979年8月14日 | 1983年7月30日 |
| 立陶宛 | – | 2009年12月30日 | 2010年1月29日 |
| 卢森堡 | 1976年9月8日 | 1978年4月28日 | 1983年7月30日 |
| 摩尔多瓦 | – | 2008年4月15日 | 2008年5月15日 |
| 黑山 | – | 2007年3月26日 | 2006年6月3日 |
| 荷兰 | 1976年9月8日 | 1987年3月27日 | 1987年4月26日 |
| 北马其顿 | – | 1994年4月15日 | 1991年11月17日 |
| 波兰 | – | 2003年10月2日 | 2003年11月1日 |
| 葡萄牙 | 1976年9月8日 | 1983年6月30日 | 1983年7月30日 |
| 罗马尼亚 | – | 2013年5月6日 | 2013年6月5日 |
| 塞尔维亚 | – | 2001年10月16日 | 1992年4月27日 |
| 斯洛文尼亚 | – | 1992年12月1日 | 1992年12月31日 |
| 西班牙 | 1976年9月8日 | 1980年3月25日 | 1983年7月30日 |
| 瑞士 | 1976年9月8日 | 1990年3月19日 | 1990年4月18日 |
| 土耳其 | 1976年9月8日 | 1985年5月31日 | 1985年6月30日 |
该表格可快速确定相关国家是否为公约缔约国,并追踪各国通过公约的时间线。2
德国加入维也纳公约(1976年)的情况
德国是《维也纳公约》关于签发多语种民事登记簿摘录的缔约国。2 德国于1997年6月18日批准该公约,并于1997年7月18日对德国生效。2 德国的参与表明其致力于促进民事登记文件的国际认可,并简化其公民及其他缔约国公民的相关行政程序。作为拥有广泛国际联系的大型欧洲国家,德国加入《维也纳公约》与其推动国际法律合作、优化跨境行政流程的总体努力相一致。
海牙加签公约及其与多语种摘录的关系
1961年10月5日《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加签公约)为在其他缔约国使用公文提供了简化的认证方法。6 加签是一种证明文件,通过验证签署官员的签名和权限来确认公文的真实性。10 加签采用方形印章形式,并带有法文强制标题。10
海牙加签公约与《维也纳公约》目的相似——促进文件的国际认可——但采用不同机制:验证文件来源而非标准化其格式。《维也纳公约》旨在创建普遍接受的文档格式,而海牙公约则通过确保文件由来源国当局适当认证来解决此问题。两项公约均致力于减少复杂且耗时的认证程序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维也纳公约》签发的多语种摘录,专门用于被其他成员国接受,无需任何进一步的认证,包括附加证明书。1 该公约本身规定了这些标准化文件的相互承认。22 《维也纳公约》在其成员国之间建立了一个自足式的承认体系,这使得(在成员国范围内)为多语种摘录附加证明书这一额外步骤基本上变得多余。《维也纳公约》的宗旨正是消除参与国之间对进一步手续(如认证或附加证明书)的需求。标准化的多语种格式是实现这种相互承认的关键。与《海牙附加证明书公约》相比,这一例外进一步简化了流程,因为它免除了获取额外认证的必要性。《海牙公约》简化了认证程序,而《维也纳公约》则更进一步,使标准化文件在其他成员国中无需任何额外验证即可直接接受。
在德国对多语种摘录进行附加证明书认证
通常情况下,如果文件来自《维也纳公约》的另一成员国,则根据该公约签发的多语种摘录在德国使用时无需附加证明书。2 德国作为《维也纳公约》的签署国,有义务接受这些多语种摘录,无需额外手续。22 对于持有《维也纳公约》成员国签发的多语种摘录并计划在德国使用的用户而言,该文件应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进行附加证明书认证。基于《维也纳公约》所确立的相互承认原则,德国在法律上有义务接受其他成员国签发的多语种摘录,且不得提出额外的认证要求。
尽管如此,也可能出现特殊情况,使个人仍然希望为在德国签发的多语种摘录文件办理附加证明书。例如,当文件需在非《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但为《海牙附加证明书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使用时,就可能需要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在于德国当局是否会为这类文件提供附加证明书,即使对于《维也纳公约》其他成员国而言并非严格必要。
现有资料显示,为在德国签发的多语种摘录文件办理附加证明书是可能的。特别指出,一份附加证明书可以涵盖为出生、结婚和死亡证明签发的一份多语种表格。9 同时,还需考虑欧盟第2016/1191号条例,该条例免除某些公共文件(包括民事身份文件)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提交时的附加证明书要求,并允许附上多语种标准表格。8 德国是欧盟成员国。此外,根据CIEC(国际民事身份委员会)公约签发的德国民事身份文件免于认证。7 在德国签发的多语种出生证明在《维也纳公约》缔约国无需进一步认证或附加证明书。2
因此,尽管在德国使用《维也纳公约》缔约国的多语种摘录文件通常不需要附加证明书,但德国当局很可能应请求为在德国签发的多语种摘录文件出具附加证明书,特别是当文件拟用于非《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但为《海牙附加证明书公约》缔约国时。
德国负责民事身份文件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如适用)
在德国,负责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机构结构是分散的,取决于文件类型及其签发的联邦州(Bundesland)。7 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机构有权为所有在德国签发的公共文件签发附加证明书。10
对于联邦文件(由联邦机构或法院签发),主管机构是位于勃兰登堡-哈弗尔的联邦外交部(Bundesamt für Auswärtige Angelegenheiten – BfAA)。8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此项工作由位于科隆的联邦行政管理局(Bundesverwaltungsamt)负责。11 例外情况是联邦专利法院和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文件,其附加证明书由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签发。8
对于由联邦州当局签发的文件(包括由地方户籍登记处 – Standesämter 签发的民事身份文件),主管机构因州而异。7 州级主管机构的一般示例包括:
- 内政部(或柏林、汉堡等城市州的参议院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文件。
- 地区专员(Regierungspräsidenten)或地区政府(Bezirksregierungen)。
- 州居住与监管事务局(例如在柏林)。
- 警察总局(例如在下萨克森州负责某些文件)。
- 监督与服务管理局(例如在莱茵兰-普法尔茨州)。
- 州管理局(例如在萨克森州)。
- 州行政管理局(例如在萨克森-安哈尔特州和图林根州)。
- 司法部(或参议院管理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和公证人。
- 地区法院院长(Landgerichtspräsidenten)负责其辖区内下级法院和公证人出具的文件。
具体而言,在柏林,居住事务与监管局可能是主管机构。10 在巴伐利亚,相应的主管机构可能是中弗兰肯行政区政府(Regierung von Mittelfranken)。26 对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主管机构可能是杜塞尔多夫行政区政府(Bezirksregierung Düsseldorf)。
因此,要确定对德国出具的多语种摘录进行加签的正确机构,必须了解出具该文件的具体联邦州。民事身份文件(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死亡证明)通常由当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这些机关隶属于相应的联邦州。因此,有权出具加签的机构很可能是州一级的组织。
德国境内的替代认证程序(当加签不适用或非首选时)
如果使用多语种摘录的国家不是《海牙加签公约》的缔约国,或者《维也纳公约》不适用(例如,文件并非标准化格式的多语种摘录),则该文件可能需要在该国驻德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进行认证。6 此过程通常包括由主管的德国机构(可能类似于州一级出具加签的机构)进行初步认证,随后在使馆或领事馆进行认证。对于不属于《海牙公约》和《维也纳公约》框架的国家,传统的、更复杂的领事认证途径仍然是确保德国民事身份文件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必要程序。
德国与一些国家签有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可以简化特定类型文件的合法化流程,甚至完全免除这一要求。6 这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和瑞士。建议用户核实其计划使用文件所在国的具体要求,以确定双边协议是否适用。与多边公约相比,双边协议可能提供更大的简化,且针对两国之间的具体法律和行政关系量身定制。
对于在欧盟其他成员国使用的情况,欧盟第2016/1191号条例免除了某些公共文件(包括民事身份文件)的合法化或加签要求。8 签发机构可在文件上附上多语种标准表格(MSF),从而可能免除翻译需求。欧盟条例为欧盟内部的民事身份文件提供了最高级别的简化,几乎消除了其相互承认的所有官僚障碍。
《维也纳出具多语种民事身份登记簿摘录公约》旨在通过标准化出生、结婚和死亡证明的格式,简化其国际使用。德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根据其规定由其他成员国签发的多语种摘录,在德国通常无需加签或其他形式的合法化即可被接受。
尽管在德国使用此类多语种摘录通常不需要加注海牙认证,但德国当局可应要求对在德国签发的多语种摘录加注海牙认证,特别是当该文件拟在非《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但为《海牙加注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使用时。德国负责加注海牙认证的主管机构取决于文件类型及签发该文件的联邦州。对于联邦文件,主管机构为联邦外交部;对于各州文件,则由相应的内政部、司法部或地区行政机构负责。
在《维也纳公约》或《海牙加注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采用替代的合法化程序,例如在目的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领事认证、德国与该国之间的双边协议,或者对于在欧盟其他成员国使用的情况,适用欧盟第2016/1191号条例的规定。
- 多语种摘录与维也纳公约:完整指南 – Infovisti
- 签发民事登记记录多语种摘录 – ID Law Office
- 关于签发民事登记记录多语种摘录的公约 – 维基百科
- 多语种摘录:实用指南 – RomanianDocuments.net
- 出生证明多语种摘录:如何为英国翻译? – ProZ.com
- 跨境案件中民事身份文件的承认与登记 – 欧洲议会
- 关于签发多语种摘录的公约(第16号) – CIEC
- 德国文件的加签与领事认证 – Schmidt Export
- 加签主管机构 – 德国联邦外交部
- 申请多语种出生证明 – 莱茵兰-普法尔茨州服务门户
- 申请多语种出生证明 – Hamburg.com
- 加签 – 德国驻都柏林大使馆
- 德国加签印章 – germany-service.com
- 在德国使用的外国公共文件 – 德国外交部
- 申请国外公共文件的公证 – 海德堡市
- 德国加签与合法化律师 – Schlun & Elseven
- 德国文件在国外使用的合法化 – 布伦瑞克警察局
- 合法化 – 西班牙外交部
- 德国加签 – apostille.ie
- 文件加签与认证 – nbn.org.il
- 认证官方文件以在美国境外使用 – USA.gov
- 德国公共文件在国外使用 – 德国外交部
- 如何在德国获得正确的公证认证 – Firma.de
- 外国公共证书的认可 – 汉堡欢迎中心
- 加签 – 德国驻伦敦大使馆
- 如何在德国获得加签 – Translay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