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对《官方公报》中发布的《关于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国家登记的第220-XVI号法律》(2007年10月19日)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于2016年6月10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因此,对于外国投资法人的国家登记,必须提供经过翻译和公证认证的法人注册登记摘录(第2章第7条)。
在该条款的旧版本中,要求提供投资者居住国国家登记处的摘录。
法律补充内容也涉及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登记条款(第12条)。
要注册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必须提交两份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章程,其中必须注明以下信息: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所在地(邮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其活动类型;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律组织形式,以及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名称(如果与法人名称不同);负责管理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人员的姓名;负责管理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人员的权限。
根据新的补充规定,必须注明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信息,而此前并无此要求。外国法人实体在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时,根据新规定,需额外提供一套文件,即分公司或代表处章程(a项),其中必须注明:所在地(邮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活动类型;关于外国投资者所适用国家法律的说明;经翻译和公证的注册登记摘录,以及其注册编号;外国法人实体的组织形式、所在地、活动类型,以及注册资本金额(若该信息未在创始文件中注明);外国法人实体的名称以及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名称(若与外国投资者名称不同);负责管理分公司或代表处的人员的姓名及其权限,以及外国投资者管理人员的姓名。
此外,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所需文件包还包括:经翻译成国家语言并公证的外国法人实体创始文件副本,以及外国投资者上一报告期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