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多瓦国籍

Business Liga SRL公司20年来一直提供高质量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获取与恢复服务:商业移民、家庭团聚、恢复已丧失国籍、恢复放弃后的国籍、摩尔多瓦共和国居留许可及其他与国籍相关的事务。

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的获取

第10条. 国籍获取的依据

(1) 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a) 因出生而获得;

b) 因承认而获得;

c) 因收养而获得;

d) 通过恢复国籍;

e) 通过归化程序。

(2) 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也可根据摩尔多瓦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依据获得。

第11条. 因出生而获得国籍

(1) 以下儿童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a) 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b)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出生,父母为无国籍人或受国际保护的人;

c)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出生,其父母为其他国家的公民,或父母一方为无国籍人士或享有国际保护的人士,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前提是在出生时,父母中至少一方拥有摩尔多瓦共和国主管当局授予的居留权或享有国际保护,或被摩尔多瓦共和国主管当局认定为无国籍人士。

(2)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发现的儿童,在年满18岁之前,若无相反证明,则被认定为其公民。

(3) 第(1)款c)项所述儿童的国籍,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若父母未能达成一致,则根据儿童的利益,由司法机构裁决其是否属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在此情况下,若儿童已年满14周岁,则需其经公证的同意。

第12条. 因承认而取得国籍

(1) 根据先前生效的法律获得并保留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的人,以及根据本法获得国籍的人,均被承认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11)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出生、年满18周岁、未在主管机关登记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且未持有确认国籍文件的人员,将被认定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其国籍取得日期以书面形式表示的同意日期为准。若该人员不同意此国籍取得日期,可应其请求,由主管机关根据证明其符合现行或先前国籍法规定条件的文件,确定其被宣布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国籍取得日期。

(2) 被认定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人员,是指那些表示愿意成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人,具体包括:

а) 在国外出生的人员,其父母、祖父母或曾祖父母中至少有一人出生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

b) 在1940年6月28日之前居住于比萨拉比亚、布科维纳北部、赫尔察地区及摩尔达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境内的人员,以及他们的后代。

c) 自1940年6月28日起被驱逐或离开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的人员及其后代。

d) 在1990年6月23日之前合法且永久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并至今仍在居住的人员。

(3) 本条第二款所述人员,若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某些重要事实(知晓这些事实将导致申请被驳回),和/或属于第20条第一款a)-e)项所述情况,则不得被认定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第16条. 恢复国籍

(1) 曾拥有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可依据其申请恢复该国籍,并可根据其意愿保留外国国籍,但第20条a)-d)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2) 根据第23条c)项被剥夺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的人员,不得恢复国籍。在第23条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国籍只能在归化条件下恢复,且自剥夺国籍之日起,须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合法且永久居住不少于5年。

第17条. 归化条件

(1) 对于合法且永久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了解并遵守《宪法》规定、通过国家语言水平测试并拥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依据其申请授予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居住至少最近10年。对于无国籍人、难民以及享受人道主义保护和政治庇护的人员,相应期限为8年;

b) 在年满18周岁之前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领土上居住满5年;

c) 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结婚至少3年,并在最近3年内连续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

d) 在最近3年内,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或子女(包括养子女)处,且这些父母或子女为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2) 对于申请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员,其宪法知识水平和国家语言掌握程度的评估程序由政府制定。

(3) 外国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合法且永久居留的期限,自摩尔多瓦共和国主管机关授予其在该国境内居留权之日起计算。主管机关签发证明外国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居留权的文件之日,视为居留许可日期,并由摩尔多瓦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官方文件或国家人口登记册中的数据予以确认。

(4) 外国人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的居留被视为合法且永久,前提是在获得居留许可后:

а) 该外国人未从摩尔多瓦共和国移居出境;

b) 对于该外国人,其居留权未被撤销或取消,无国籍人身份未被撤销或终止,难民身份未被终止或未被剥夺该身份;

c) 居留权的延期是连续进行的。

(5) 对于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合法居留期间改变法律身份的外国人,在计算居留期限时,应计入其根据先前身份所享有的居留期限,前提是该期限是连续的。

第19条. 父母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的子女的国籍

(1) 由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所生、且其父母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的子女,与父母同时获得国籍。

(2) 若仅有一方父母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子女的国籍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若父母无法达成一致,司法机构将根据子女的利益裁定其是否属于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但前提是父母就此问题提出申请。若子女未随一方父母同时获得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则有权在年满18岁之前,基于与父母相同的理由,稍后获得该国籍。

(3) 若子女已年满14岁,在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需征得其经公证的同意。

第20条. 拒绝授予国籍或恢复国籍的理由

(1) 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不予授予或恢复给以下人员:

a) 犯有国际罪行、战争罪行或危害人类罪行的人员;

b) 参与恐怖活动的人员;

c) 在申请审理期间,根据司法判决正在服刑或应服剥夺自由刑罚、有未消除的犯罪记录或正受刑事追诉的人员;

d) 从事旨在破坏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居民健康及道德的活动的人员;

e) 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国籍取得条件的人员;

f) 在国籍授予或恢复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某些重要事实的人员。